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消債清,2,2017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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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
債 務 人 阮林麗芳即林麗芳
代 理 人 涂予彣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 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 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聲請前2 年間(103 年11月至105 年10月)之必要支出應以債務人實際支出者為準,否則應予剔除(如國民年金、居住費用)。
2.說明債務人持有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現值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說明債務人於台北大龍峒郵局之帳戶內,分別於105年2月16日至106年1月16日期間,每月均有委發款項若干元,其匯款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如確為聲請前2 年間之收入,應列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
4.說明債務人於合作金庫銀行民族分行之帳戶內,於105 年2 月至4 月間,有數筆款項入帳,其匯款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如確為聲請前2 年間之收入,應列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
5.說明債務人於華泰商業銀行之帳戶內,於聲請前2 年間,有數筆來自陳金枝、謝紹雄、張周力、蔡佩蓉、羅晶、林美月、焦美祺等人陸續匯入各若干元之款項,其匯款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如確為聲請前2 年間之收入,應列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
6.說明債務人於華泰商業銀行之帳戶內,於聲請前2 年間,有數筆來自富邦媒體科技、YAHOO 陸續匯入各若干元之款項,其匯款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如確為聲請前2 年間之收入,應列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
7.請按上述內容更正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後重新提出。
8.提出本院106年2月7日裁定附件7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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