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消債聲,6,2017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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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陳妙玲
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妙玲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04 年度消債清字第101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並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 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01 號清算事件卷宗、105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 號及105 年度消債抗字第8 號聲請免責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

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債務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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