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補,104,2017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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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4號
原 告 郭勁甫
被 告 郭玫玲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肆仟陸佰陸拾柒元【計算式:62《平方公尺;
即系爭土地面積》×241,000《元/平方公尺;
即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1/12《即原告主張範圍》+143,100 《即系爭1177號建物起訴時之課稅現值》+49,500《即系爭建物起訴時之課稅現值》=1,294,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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