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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4號
原 告 米山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米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宣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億零捌佰陸拾陸萬肆仟肆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拾伍萬捌仟柒佰伍拾玖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玖拾伍萬捌仟貳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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