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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5號
原 告 吳彥盈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嘉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伍拾萬元,應徵裁判費叁萬伍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萬伍仟壹佰伍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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