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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9號
原 告 李明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守首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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