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7號
原 告 邱三雄
邱明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林蔚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美寶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