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補,274,2017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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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4號
原 告 王賢燈
被 告 王盧綢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1,830 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51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990 元=1,501,8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5,949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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