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補,283,2017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3號
原 告 翁順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志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貳萬參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