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補,285,2017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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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 告 劉榮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世昌之繼承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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