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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1號
原 告 曹吳鳳嬌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品郡、張智
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邱品郡、張智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肆拾叁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萬肆仟伍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肆仟零伍拾陸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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