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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4號
原 告 邱慧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
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有明文。
二、又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參照)。
本件未據原告記載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之數額,致本院無法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期限內查報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如附表所示),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
┌───────────┬───────────┐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
├───────────┼───────────┤
│10萬元以下 │1000元 │
├───────────┼───────────┤
│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 │110元/萬 │
├───────────┼───────────┤
│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 │
├───────────┼───────────┤
│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 │88元/萬 │
├───────────┼───────────┤
│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 │77元/萬 │
├───────────┼───────────┤
│逾10億元部分 │66元/萬 │
├───────────┴───────────┤
│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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