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9號
原 告 吳麗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存德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柒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