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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指出,原告因請求被告返還車輛和利息而提起訴訟,但未能繳納訴訟費。因此,法院裁定原告應支付被告的第一審裁判費,金額為參佰參拾陸萬元(先、備位宣告的價額)。此外,原告應在收到裁定送達後的七日內補繳訴訟費用,否則將駁回原告的訴請。
<摘要完畢>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3號
原 告 呂庭㚬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呂紹宏律師
蔡皇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係訴請被告:㈠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遲延利息;
⒉將民國103年3月出廠、車牌號碼000-0000號、廠牌為BMW之自用小客車返還給原告,並協同原告辦理前開車輛過戶移轉登記予原告。
備位聲明則請求被告給付參佰參拾陸萬元及遲延利息。
自屬財產權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應就前開訴訟標的擇一價額最高者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而原告主張前開車輛價值為貳佰參拾陸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參佰參拾陸萬元(先、備位聲明標的價額及金額均為參佰參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肆仟貳佰陸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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