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42號
原 告 榮成市石島漁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臧曉華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RPTD SOLD UNDISCLOSED INTEREST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有明文。
本件原告未於起訴狀內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二、另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金額為人民幣100 萬元,按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4.482 元,換算為新臺幣(下同)448 萬2,000 元(計算式:100 萬×4.482 =448 萬2,000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48 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5,45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