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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55號
原 告 陳有植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鳳英及林耀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 萬9,4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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