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補,462,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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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62號
原 告 李馥任
法定代理人 高秋萍
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律師
被 告 李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85 萬3,050 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8,81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
一、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訴訟標的價額:932 平方公尺(面積)×329,000 元(106 年公告地價)×24/960(權利範圍)=7,665,700 元。
二、臺北市○○區○○段○○段00000 地號土地訴訟標的價額:3 平方公尺(面積)×329,000 元(106 年公告地價)×24/960(權利範圍)=24,675元。
三、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1 樓建物訴訟標的價額:216,900 元(105 年課稅現值)×3/4 (權利範圍)=162,675 元。
四、以上合計元(計算式7,665,700 元+24,675元+162,675 元=7,853,0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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