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補,475,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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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75號
原 告 通國防護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勝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億捌仟陸佰叁拾捌萬伍仟叁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佰伍拾伍萬柒仟貳佰零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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