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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77號
原 告 黃韋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敏世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貳拾貳萬零玖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貳仟玖佰柒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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