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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08號
原 告 林美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金菊、樓海鳥、中國銲條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玖萬陸仟捌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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