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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14號
原 告 伯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閻傑漢
原 告 哈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鳳娜
原 告 均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吳智香
原 告 樂派對商店即廖國智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秋弘、宏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7,9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97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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