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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37號
原 告 新北市三芝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克文
訴訟代理人 林瑞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聖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5,6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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