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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38號
原 告 黃美天
兼
訴訟代理人 王進春
被 告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訴訟代理人 金威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39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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