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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46號
原 告 晨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永豐
訴 訟 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王伯元、中磊電子(蘇州)股份有限公司、中怡數寬科技(蘇州)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703,991.99元,以原告起訴時即106年5月16日美金對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1:30.307計算,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35,885元(計算式:703,991.99元×30.307=21,335,885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79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中磊電子(蘇州)股份有限公司、中怡數寬科技(蘇州)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以便確定其法定代理人及營業所,逾期不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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