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補,580,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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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80號
原 告 甲○○ (未成年人,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乙○○
丙○○
訴訟代理人 李慶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立明德國民中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壹萬玖仟捌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捌仟玖佰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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