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67號
原 告 𨶒秋水
訴訟代理人 李柏洋律師
被 告 郝義修
訴訟代理人 張智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原告姓氏「閻」秋水之記載,應更正為「𨶒」秋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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