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即參加人 王立詮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郭貴真與被告淡水新都心大樓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具狀聲請參加訴訟,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