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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50號
原 告 鄭惠中
訴訟代理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黃千芸律師
潘誌敏
被 告 謝淑月
訴訟代理人 黃振洋律師
複 代理 人 朱俊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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