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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76號
原 告 陳雪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峻德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原請求被
告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捌萬參仟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嗣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貳佰柒拾萬柒仟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柒仟捌佰貳拾玖元,扣除前所繳納之裁判費貳萬零柒佰零壹元,尚應補繳柒仟壹佰貳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爰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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