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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17號
原 告 連雪娥
謝王雪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筱茜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曼瑜律師
羅翠慧律師
被 告 彭德昌(即謝國曾之遺產管理人)
林勝宏
訴訟代理人 余俊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8 年4 月23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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