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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98號
上 訴 人 陳志榮
被 上訴人 涂欣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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