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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3號
原 告 曾宗琳
訴訟代理人 黃美蓉律師
林泓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列趙郁文為被告天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趙郁文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105 年12月19日即已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8頁),則原告誤列已死亡之趙郁文為被告天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其提起本件訴訟之成立要件即有欠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限期命原告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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