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訴,285,201903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5號
原 告 林正松
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律師
被 告 張義忠
李美鳳即李義祥之繼承人
陳李美娟即李義祥之繼承人
李美惠即李義祥之繼承人
李繁治
蔡萬得
李賢德
李勤益
鄭勇一
鄭育人
陳金寶
蔡明志
李美玲
張炎旺
李淑娟
張宗凱
陳宗棋
張暐榮
施金城
林永松
鄭錦樺

上21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柯慶長
被 告 李進順
李信雄
李金池
李文雄
李春益
李全益
李全發
李全春
李林梅桂
李子龍
李子鵬
李金樹
李月珍
李品賢
李文興
李旻儒

上17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清長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
複代理人 王貴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五補貼金額欄中之編號11李月珍、編號16林正松關於「139,850 」、「14,318」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139,851 」、「14,32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附表五之計算有前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威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