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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3號
上 訴 人 郭政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義和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6 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二請求被上訴人應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附件一所示道歉聲明刊登報紙3 日;
上訴聲明三請求被上訴人應將民事判決全文刊登報紙,均屬非財產權請求,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
其上訴聲明四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9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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