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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7號
上 訴 人 高賢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JEY JIUN LOK(陸之峻)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8,300 元(計算式:3,790,000 -31,700=3,758,300 ),應徵裁判費57,3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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