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訴,362,201703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2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被 告 陳純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15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2月20日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佐,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 份附卷可憑。

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