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訴,401,2017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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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1號
原 告 李光輝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被 告 曾明煌
曾清標
廖欣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4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4 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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