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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3號
原 告 林艷珍
被 告 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益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1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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