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6號
原 告 張善良
被 告 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益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而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2,38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