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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8號
上 訴 人 王靖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村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7 年2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叁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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