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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04號
上 訴 人 簡惠娜
林達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昱喻、廖昱薇、廖昱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34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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