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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26號
上 訴 人 黃珮鑫
張清風
藍國晏
黃琳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翔開發有限公司、張高祥、嚴文遠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 萬元,應徵裁判費7 萬5,45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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