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訴,917,2018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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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917號
原 告 臧家宜
訴訟代理人 王上仁
被 告 陳思庭
訴訟代理人 李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 年2 月間,在臺北市○○區○○○路0 ○0 號3 樓「人民最大黨」黨部,向該黨國際部主任戴昌勝謊稱伊因向其勒索美金20萬元不成,遂要求訴外人莊嚴告發其冒充美國總統川普大使(下稱系爭陳述)乙節,侵害伊名譽權,致伊精神上感受痛苦,應賠償伊所受非財產上損害,並以適當處分回復伊名譽等情,爰依侵權行為法則,求為判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以下未標示幣別者同)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於蘋果日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頭版以半版廣告頁面刊登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105 年11月10日上午10時26分起,先後以其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至伊美國手機門號共計5次,第一次撥打伊電話時,即向伊勒索美金20萬元,否則要使媒體報導伊冒充川普大使,但伊未加錄音,致無法提出證據,惟其嗣後仍多次以電話、電子郵件及發送簡訊之方式,與伊聯絡,告知伊媒體已在調查伊為川普大使真偽乙事,故系爭陳述並非完全無因,即未不法侵害原告名譽等語,資為抗辯。

並答辯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查,被告前以原告恫嚇其如不給付美金20萬元,即要讓媒體報導其冒充川普大使為由,提出刑事恐嚇取財告訴(下稱甲案);

嗣原告則以被告故意捏造事實對其提出甲案告訴為由,分別提出刑法誣告罪及誹謗罪嫌告訴(下分稱乙案、丙案),上開三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檢察官偵查後,均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檢察官駁回再議而告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甲、乙、丙三案刑案卷宗查閱屬實(見本院卷㈠第70頁、卷㈡第35、39頁),堪認為真。

四、本件應審究者為㈠系爭陳述有無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㈡若有,則原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金額以若干為當?另原告請求回復其名譽之處分是否適當?茲分別論述如下:㈠、系爭陳述有無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⒈按侵權行為之成立,須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具有不法性。

關於名譽權之侵害,刑法於第310條第3項本文、第311條設有不罰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為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之基本權利衝突,另增設「相當理由確信真實」或「合理查證」,作為侵害名譽之阻卻違法事由。

此於民事法律亦應予以適用,方足以貫徹法律規範價值判斷之一致性,而維持法秩序之統一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77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

⒉原告自105 年11月10日10時26分41秒起至同日12時17分27秒間,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撥打被告美國手機門號共5 次,通話時間分別為3 秒、2 秒、4 分40秒、2 分12秒、4 分56秒乙情,有卷附原告手機門號之中華電信(國際語音通信費)通話明細可憑(見甲案卷第76頁);

觀諸前開最後一通電話錄音譯文略以「A 女(即原告):但是他們跟我說,我前夫有開始用你的特助的身分去call很多人。

B 女(即被告):怎麼那麼過份啊!他只是那時候我說我的單位怕忙不過來,叫他就是說有的人要報名餐費的話,請他去用一下,那我打電話跟他制止一下。

A 女:他很高調的在自己Facebook上又貼上執行長,然後又到處傳這個給人家,人家當然會信以為真啦!所以大家才會事情鬧大啦!B 女:真的喔,我叫他給他拿掉一下。

A 女:反正現在臺灣媒體我會先幫妳壓掉,不要去報這事情,就怎麼辦,我也不知道,我盡量,不然會害到妳,我真的會害到妳,真的會害到妳,我就先跟妳講一下這樣。」

(見甲案卷第81至83頁);

而原告結束對話後,於同日繼以LINE通訊軟體與被告互傳訊息,並告知被告要趕快發出中英文版聲明稿,臺灣很多媒體在追;

被告嗣於翌日(105 年11月11日)傳送訊息告知原告不願介入其和前夫之糾紛,伊會自己成立公司投資合法項目;

詎臺灣媒體民報於105年11月13日仍刊登標題為「川普大使要推小英赴美就職典禮」之報導(下稱系爭報導),內容指摘被告以川普大使名義舉辦餐會,涉犯刑法冒用公務員官銜及詐欺罪嫌等情,並刊登載有被告美國手機門號之LINE對話截圖一張,而該對話截圖來源即為被告發送予原告之對話訊息等情,有卷附LINE對話訊息畫面及系爭報導可憑(見本院卷㈠第158至168頁、第202至207頁),足見原告於105年11月10日曾多次以電話及LINE通訊軟體聯繫被告,表示媒體正在向其打探「川普大使」頭銜真偽乙事;

然於105年11月11日被告正言告知原告其係進行合法投資項目後,仍於105年11月13日出現系爭報導,且該報導刊載之LINE對話截圖僅有被告持有;

而該報導指摘被告涉嫌觸犯刑事法令之罪名及情節,與莊嚴105年11月24日告發被告違法募款、冒用公務員身分等犯罪事實如出一轍,故被告進而產生系爭報導及莊嚴所為刑事告發與原告有關之聯想,尚與常情相符;

再徵以被告於系爭報導刊登後,隨即發送「…妳PO出我的手機號碼並威脅我」、「你威脅郭台銘董事長,也電話都有錄音自保嗎?」等訊息予被告(見本院卷第㈠第171至172頁),指責原告公開伊手機門號並對伊施以威脅,且將原告之威脅行為與其前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之恐嚇取財案件相比擬等情,堪認被告所為系爭陳述,核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而非憑空捏造,並非全然無據,且難認其有因重大過失而未善盡查證責任之情形,自難謂具有侵權行為之不法侵害性。

⒊況參以原告前以被告提起甲案告訴,係涉犯誣告及誹謗罪嫌,而提起乙案及丙案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均為不起訴處分,並經高檢署駁回再議確定,有卷附臺北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第7556、18338 號不起訴處分書、高檢署106 年度上聲議字8980號、9742號處分書可稽(見本院卷㈠第73至75頁、第90至91頁、第108至113 頁、卷㈡第21至27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乙、丙案刑事卷宗查閱屬實,益見被告所為系爭陳述並未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

4.依上說明,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系爭陳述為真實而非憑空捏造,難認其有何故意或過失不法行為可言。

原告主張被告系爭陳述係不法侵害伊名譽云云,要無可採。

㈡、原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金額以若干為當?另原告請求回復其名譽之處分是否適當?原告主張被告所為系爭陳述侵害其名譽,既屬無據,則就原告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以若干金額為當,及其另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即登報道歉)是否有據等情,本院即不再予審究。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則,訴請被告給付其50萬元,及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應於蘋果日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頭版以半版廣告頁面刊登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均為無理由,皆應駁回。

六、原告雖聲請通知聶建中到場,以資證明被告於甲案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仍另向聶建中陳述原告恐嚇取財乙事(見本院卷㈠第105 頁)。

惟此與本件訟爭事實並無關連,故本院核無調查之必要;

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予逐一論列。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附件:
「道歉人陳思庭明知自己並非川普大使,遭媒體踢爆後,為了保全自己名聲,只好向各界傳達虛構之言論:「是臧家宜當初向我索討20萬美金,恐嚇取財不成,故而挾怨報復,踢爆本人非川普大使。』
上開道歉人四處散佈不實訊息之行為,已嚴重造成臧小姐的名譽損害,在此鄭重公開道歉,向臧小姐致上最誠摯的歉意,道歉人陳思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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