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原 告 王誌忠
訴訟代理人 賀華谷律師
被 告 石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高麗娜
被 告 李銘村
李泓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
柯政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詳列本件原告已領取金額應扣抵原告原得請求之醫療費及工資情形,以確認治療終止、勞僱關係終止等差欠金額之詳細情形。
另就原告變更後最後一次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請求權說明未有完足,請原告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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