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重家訴,12,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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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
原 告 楊喻茹(原名楊玉霞)
訴訟代理人 陳佑宇
被 告 楊宗憲
楊墩安
簡玉盆
楊墩智
楊玉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按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裁判費,亦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遺囑無效,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8,448 元,該裁定已於106 年4 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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