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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原 告 黃進財
訴訟代理人 趙建和律師
趙連泰律師
任育芳
被 告 林中文
林伽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丁昱仁律師
被 告 林書宇
訴訟代理人 江旻書律師
被 告 林佳晏(即林伯謙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佘遠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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