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重訴,151,20180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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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林民德
被上訴 人 蔡建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4萬6198元,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07 年2 月21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有卷附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憑(見本院卷第132 、第139 頁至第143 頁)。

依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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