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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上 訴 人 施謝香蘭
被 上訴 人 施正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9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5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9 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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