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重訴,290,202003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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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上 訴 人 源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達駿
上 訴 人 王銘哲
郭家碩
被 上訴人 尹相楨
訴訟代理人 張澤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5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年同年月11日送達,惟上訴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

從而,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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