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重訴,30,201705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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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吳聲揚
被 告 翁蔡彩雲
翁一緯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7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被告翁一緯之聲請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
┌─────────┬───────┬───────┐
│應更正處          │ 原記載       │ 更正後記載   │
├─────────┼───────┼───────┤
│原判決第4 頁第4-5 │本院依職權確定│本院依職權確定│
│行                │第一審訴訟費用│第一審訴訟費用│
│                  │額為9 萬6,931 │額為9 萬6,931 │
│                  │元(即第一審裁│元(即第一審裁│
│                  │判費),應由被│判費),應由原│
│                  │告負擔        │告負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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